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普查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且专业性较强。为保障普查顺利进行,我市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16个市级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了《永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方案在上级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16个部门和16个镇街区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普查的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确定了普查技术路线,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至此全面推开。
根据部署,我市将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入户调查报表制度、核算方法、软件系统的培训。今年11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现将《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刊登如下。
《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指导地方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普查员的职责
1.负责向普查对象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提高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认识;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
2.负责入户调查,了解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普查技术规范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报表,对有关数据来源以及报表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按要求上报。
3.配合开展普查工作检查、质量核查、档案整理等工作。
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5.完成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按照当地普查机构工作部署,对其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员进行指导,及时传达普查工作要求。
2.协调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工作,了解并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报告。
3.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报表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普查员进一步核实并指导普查对象进行整改。
4.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5%。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5.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权利
1.有权查阅与普查有关的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
2.有权现场查看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有关设施。
3.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信息。
4.有权向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报告普查相关事宜。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一)基本条件
1.普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环保知识;
(2)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3)熟悉当地基本情况;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5)具备较强法治意识、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
(6)身体健康。
2.普查指导员除应具备普查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环保知识;
(2)具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配备数量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根据行政区域内普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以及交通条件等因素,结合入河(海)排污口、伴生放射性矿调查,参照下列比例合理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
1.普查员配备数量比例
(1)每10个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备1名普查员;
(2)每2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5个行政村配备1名普查员;
(3)每3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1名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配备数量比例
原则上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三)工作程序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应在入户调查开始前完成,选聘工作程序如下:
1.地方污染源普查机构采取公开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初步人选应依据普查对象优先考虑环保、农业机构人员,以及环保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2.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初步人选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并由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办理聘任手续。
3.由第三方机构聘用的普查员应参加地方普查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证。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规章和考核奖励制度。
(二)加强工作纪律
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2.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
3.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4.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利益。
(三)维护合法权益
1.地方普查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正常开展工作。
2.地方普查机构要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和交通、通讯、误餐补助等补贴,有条件的,还应为有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相关费用纳入普查经费预算,由同级地方财政列支。
(四)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种方式提醒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增强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五)证件的管理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样式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证件编号为十位,前六位为省、市、县的行政区划代码,参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及年12月23日发布的GB/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后四位为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的顺序号。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名单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证件只限于普查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2月28日
文章来源: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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