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丰先生最近就自带两瓶白酒去酒店用餐,结果买单时被酒店收了50元的“开瓶费”,对方给出的理由是“本餐厅谢绝自带酒水饮料、自带酒水是要收费的”。
丰先生投诉到后,酒店的一个店员又退还了丰先生这50元钱。
自带酒水到店用餐被收50元商家如此收费有法律依据吗?
9月27日,丰先生和朋友在永康城区某酒店用餐,自带了两瓶白酒。酒足饭饱后,丰先生去买单。服务员告诉他,丰先生自带酒水来用餐,根据酒店规定,这餐饭要收取元,但按照惯例,最终只收取50元开瓶费,加上饭菜的费用38元,一共收取88元。
丰先生付了88元钱,同行的朋友不同意支付这50元开瓶费。随后,丰先生要求该店提供出酒店有权设置“自带酒水收费”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投诉至。
几经协商,酒店的一名店员以私人名义退还给丰先生50元,最终实际收取38元餐费。
“一个谢绝一个一律”的店堂告示涉嫌违法市场监管局已介入调查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被投诉的酒店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是,合法是前提,该酒店事先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单方面自行制定的、自带酒水饮料方面的“一个谢绝一个一律”的店堂告示和声明——“本餐厅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和“本店所有菜品9元/盘,饭每位2元,自带酒水饮料者一律8元/盘”,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的格式条款,已经涉嫌违法了,应该改正,否则,主管部门是可以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的。
自带酒水引发的这个消费投诉虽已了,涉嫌违法行为还要查。对处理丰先生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永康该酒店涉嫌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永康日报社区工作室
记者陈凯璐通讯员翁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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