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金华市委书记任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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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6月22日,永康市民政局在工作中发现,永康市某星幼儿园连续两年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且法定代表人失联,于是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幼儿园原办学地址已于年年底由产权人收回,改为老年食堂所用,该幼儿园实际丧失场所使用权,且已停止教学活动。
查处情况
连续两年不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永康市艺星幼儿园作出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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