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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罚单永康人可千万注意了,不要去做这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封面源于网络

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

为了省事露天焚烧垃圾,这种陋习并不少见,但是,你知道吗,露天焚烧垃圾,不仅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更已触犯法律。近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处了一起私自焚烧垃圾的案件,当事人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

案情回顾

年4月11日上午9时55分许,市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应芝英镇隔塘村某建设工地内有浓烟冒出。执法队员迅速赶赴现场,扑灭火源,调查相关情况。

经初步调查,系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某员工在芝英镇隔塘村某建设工地内焚烧塑料胶材质的安全网,焚烧过程产生臭味和浓烟。

处罚情况

4月11日,市综合执法局对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相关规定,对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垃圾焚烧危害多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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