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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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市发布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意防范、维权。
这些“坑”一定要注意!
金华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1更换三次零配件仍存问题
更换新车消费者补足差价
年12月,胡某在婺城区某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不料,当车辆行驶至多公里时,胡某发现该车传动系统有异响,到店维修后同一个部位更换了三次零配件仍存在问题,遂向婺城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婺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商家未尽到维修义务。经多次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商家给消费者更换一辆新车,由消费者补足差价。
本案中,经营者对摩托车三次维修仍没有解决问题,未尽到维修义务,应当退货或者更换。
2销售有安全隐患商品
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3月4日,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于年11月通过抖音在义乌市某日用品公司购买了一款价值元的热水器。去年2月23日,其妻在使用热水器时发生爆炸,导致左眼球损伤。王某认为,该热水器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义乌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王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商家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未尽到安全责任,致使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经调解,由商家赔偿投诉方元。
本案中,被诉方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未及时发现、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消费者眼球受损,构成侵权,王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合法。
3未及时更改标价牌
涉嫌价格欺诈赔偿
去年11月16日,李某到永康市某连锁超市购买五香牛肉片,发现该产品标价为11.9元/袋,而购物小票上打印的实际结算价却为12.8元。李某认为该超市欺诈,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要求赔偿元。
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超市总公司在超市电脑收银系统上将价格改为12.8元,而该超市未及时将货架上的标价牌更改。经教育,该超市负责人承认错误并向消费者赔偿元。
本案中,因商家未及时更改标价牌,造成低标高收,涉嫌价格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私教中途离职产生纠纷
达成协议商家退预付款
去年4月3日,消费者贾女士投诉称其于年5月在义乌市某健身房购买节私教课,总价3万元,且在收款收据上备注“若是教练离职,消费者可以退款”的字样。去年1月,由于贾女士私教离职,致使其无法继续后续课程,贾女士要求退款。但健身房认为该合同为私教和贾女士私下签订的“不合理”条款,健身房表示不知情也不认可,拒绝退款。
经查,贾女士在年5月购买节课时共计3万元,已上23节课时,以每节课时平均元计算,消费金额为元,尚有余额23元。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健身房在扣除已消费的私教课程费用后退还贾女士23元。
本案中,私教作为健身房员工,对外以健身房的名义宣传并收费,应视作经营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退款,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5店家未告知“四舍五入”
涉嫌欺诈“退一赔三”
去年11月28日,施某在永康一家奶茶店购买奶茶。店家搞“第二杯半价”优惠:“购买两杯奶茶,低价一杯享受半价。”施某购买4杯奶茶,准备付39元。店家却收了40元。
施某以该店“多收价款、虚假优惠、欺诈消费者”为由,向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退一赔三”:退还1元,赔偿元,共退赔元。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认为: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店家计算方式与消费者理解有分歧,并存在未告知“四舍五入”的行为,涉嫌欺诈。支持消费者投诉,要求店家退还1元,并赔偿元。
店家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多收价款,涉嫌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6店关了会员卡余额未退
经营者履行承诺兑现约定
义乌大陈镇某超市宣称:办理会员卡可享受价格优惠,消费时有相应积分,积分可免费兑换商家指定商品。张某于年办理了一张积分卡,并多次持卡消费。去年5月21日,张某再次至该超市消费时发现该商家已关门。张某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向义乌市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卡内元左右余额并兑现积分。
义乌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超市因疫情期间生意不好关门。但关门时通过短信及在超市门口贴公告告知办卡市民前来退卡并兑现积分。因张某换了电话而未接到通知。商家认为积分是消费时商家所送,并非张某充值,不需要退还等价钱款。经调解,商家退还张某卡内积分等价钱款。
该案中,超市宣称,积分可免费兑换商家指定商品,而经费者接受并遵守了经营者的办卡条件、积分规则、兑换条件等约定,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兑现约定,兑换积分。
7消费者就餐有浪费
商家收取押金合理
消费者胡某向永康市消保委反映,称其在永康某自助火锅店吃饭,被商家扣“防浪费押金”20元,胡某认为不合理,投诉要求退还20元押金。
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店家通过店堂告示“每浪费克,扣除押金20元”,提醒消费者就餐不要浪费,并在消费前收取防浪费押金时再次提醒。店家出示了三张照片,证明胡某就餐有浪费。
店家告知到位,消费者浪费属实,店家收取押金合理。为此,消保委人员对消费者进行了批评教育,消费者不再要求退押金。
本案中,店家反对浪费的举措,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告示提醒,应当支持。
85岁小孩跳舞4颗门牙断裂
经营者补偿消费者1万元
郑某有个5岁的儿子,去年11月15日去兰溪一家舞蹈培训中心体验跳舞,进入教室后受伤,导致4颗门牙断裂。该舞蹈培医院紧急处理,拔掉了4颗断裂门牙,戴假牙到8岁换牙。因郑某儿子前不久刚对这几颗牙做了龋齿手术,花费5万多元。郑某要求该舞蹈培训中心赔偿牙齿损害费用5万元。
兰溪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得知,舞蹈培训中心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陪孩子到兰溪、金华治疗,并支付费用0元左右,但认为孩子尚未学习,且不能证明牙齿一定在其教室损坏,不同意赔偿5万元。经调解,由经营者补偿消费者1万元。
本案中,郑某孩子进入教室,教师已经接收,形成了事实上的教学管理关系。孩子进入舞蹈培训中心,其安全问题就由舞蹈培训中心负责。
9优惠券过期
店家无权“没收”
去年6月,周某购买了武义县某火锅店的大头鱼优惠券,去年9月24日,周某电话联系咨询优惠券有效期问题,店员表示优惠券去年9月底到期。去年9月25日,消费者到店消费,结账时却被告知该优惠券已于去年8月31日到期,不能使用。
武义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周某电子优惠券第二页写有“到期时间为年8月31日”。消费者来电咨询时,店员误以为消费者已将优惠券“券存”过了。经调解,店家退还了消费者购买的优惠券费用88元。
本案中的优惠券,是消费者花钱购买的,虽被称之为优惠券,实际上是预付式凭证,属于消费者私有财产。经营者无权因优惠券过期而“没收”,经营者应兑现使用这张优惠券。
10疫情原因不能享用年夜饭
启动“线上调查”终解决
去年2月4日,消费者胡某向磐安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酒店预订了价值元的年1月24日的年夜饭,因疫情原因不能享用,向酒店提出退订退款,但商家不同意,请求消保委帮助解决。
磐安县消保委克服疫情影响,启动“线上调查”。消费者表示,取消年夜饭,是疫情防控需要,自己无过错。酒店方表示,消费者提出退订年夜饭时,酒店已经准备好菜品,还专门指定了服务员,有损失。消保委组织“在线调解”,终达成协议:酒店将消费者订年夜饭的费用存放在消费者的充值卡内,并承诺消费者在日后消费中享受9折优惠。
该案情中,因疫情发生,年夜饭聚餐不能如期举行。消保委认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履行餐饮合同为不可抗力影响,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但经营者的利益也要适当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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