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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商资讯永康商家注意了,最终解释权

7月7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解处理了两起“店庆送写真”送出来的投诉,两个投诉人分别从商家手里退回了元钱。

店庆活动不守信,顾客投诉

6月3日,永康人程女士在该市城区一家摄影店,参加了“交元预交款、就送元大礼包”的店庆优惠促销活动。按照活动要求,她交了元预交款后,店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和“某某宝贝卡”各一张,双方约定“此卡需配合套系使用(一卡绑定一套系)”,但是具体套系的价格和内容还没有定,需要7月1日到10日顾客前往店内选套系。

程女士说,这次店庆搞活动送的“元大礼包”的内容,店员是有跟她说过的,但是这个大礼包中“送宝宝写真一套、价值元”所包含的内容,店员没有跟她说明清楚。

7月6日,她去该店选套系时,店员告诉她:该“宝宝写真一套、价值元”只包含5张照片加一个摆台。对此解释,她无法接受,认为该店有文字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因为按照她的理解:“写真,一般是一本相册”。

“既然‘送价值元的宝宝写真一套’,就是‘送5张照片加一个摆台’的意思,为什么交款时你不和我讲清楚?”她要求该店退还元预交款没有成功,就打电话投诉到求公断。

观点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两张卡要以店方提供给投诉人的这张店庆“宝贝卡”为准;该卡兼有广告和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其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内容明显有违法之嫌,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对该卡上所打印的“送宝宝写真一套、价值元”这句话,双方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在店方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店方的解释。

我国《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处理结果

7月7日,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投诉摄影店当场退还投诉人程女士预交款元。

考虑到此次店庆“交元、就送元大礼包”活动涉及顾客比较多、处理不当容易诱发群体性消费投诉,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好程女士的投诉个案后,还对该店店主进行了消费维权方面的“行政约谈”,分析、点评了此次店庆促销活动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要求该店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进行整改,规范店庆“交就送”活动的解释权,尽量确保相关顾客不会产生异议。

同一天,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芝英市场监管所也处理了一起类似的“店庆送写真”引发的消费投诉。

7月4日,消费者尹女士致电投诉称:5月8日,她在永康市芝英镇一家摄影店,参加新店开张活动,预付元的宝宝写真,商家告知取照片的同时,可退元预付款。可是,7月1日,她去该店取照片时,商家却告知她:超出活动照片张数了,无法退还元预付款。她表示当时有和商家确认过:精选6张或16张都在活动内的,坚持要求退回元预付款,结果遭拒。

接到她的投诉后,芝英市场监管所马上派人进行调查。经核实,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所拍相片的相框的材料不同,但双方都不能提供相关证据。7月7日,经调解,被投诉摄影店退还投诉人尹女士元,所拍相片全部(做成相册后)提供给投诉人,双方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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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长武C梦来源永康金报编辑多啦B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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