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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知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梅陇村。

法定代表人:陈慧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创四路**。

法定代表人:施李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辉,男,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0日作出的()浙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年2月1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财产保全费元,共计元,由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行为保全费30元,共计元,由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晓爽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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