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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被指恶法有点冤

三年后的回应今天的编者按比较长,算是一个回应吧。我编发的这篇报道刊发于三年前。直到一年前,仍有读者私信我:你怎么还不引咎辞职?难听的话省略若干。还有法学学者(女)不说别的,如果受害者是你的女儿,你怎么看?我觉得这好像不是讨论问题的方式。现在,嫖宿幼女罪终于寿终正寝。我也说说吧,从新闻操作的角度。刚派出这个选题的时候,我跟许多人(也许是绝大多数人)一样非常愤怒。但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讲,即使要讨伐,也得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那时关于嫖宿幼女罪的报道已经很多,但有几个事实一直没有说清楚:一、嫖宿幼女罪是怎么来的,立法原意是什么?二、嫖宿幼女罪在司法中的适用是什么情况,是不是比强奸罪要轻?是不是真的沦为了权钱阶层的“保护伞”?三、刑法学界如何看待这一罪名?谁提出的立法动议已无从考证,第一件事是去翻书。必须是在年刑法修订后出版的,且为立法机关编写的。幸运的是,找到了。嫖宿幼女罪是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写入的,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出版。对这个罪名的说法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我还去翻了黄松有的简历,当时不少人说,嫖宿幼女罪就是传说中喜欢幼女的这位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发明的,可黄那时还在广东湛江当法官呢。可以说,这个罪名很难听,带有污名化幼女色彩,但立法者本来确无恶意。当然,最后我们打出的标题说“被指恶法有点冤”带有评论性质,是值得商榷的。接着,是了解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由于最高法院当时并无专门统计,记者采访了国内若干法院的刑庭法官,他们的说法大概可归纳为两点:一、嫖宿幼女罪实践中用得不多;二、一般情形下的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并不见得就比强奸罪轻。第二点讨论起来话就长了。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不能只看起刑点,还要看最高刑期,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顶多判十五年。不过,外界大概不了解,强奸罪虽是重罪,但实际量刑已经不如以前那么重了。刑法学界又是怎么看?我注意到,当时那些最有名的刑法学者(就算所谓的“主流刑法学界”)基本上都不愿意开口,但他们在过往一些案例的表态表明了立场。比如有多位知名学者支持习水案的判决。能体现他们态度的,还有学术论文。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张明楷教授的《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他认为,这两个罪名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并阐述了什么情形下用强奸罪,什么情形下用嫖宿幼女罪。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之初没有引发多大争议,后来之所以惹来骂名,在于许多侵害者的特殊身份(如果是一般人,媒体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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