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年6月至年1月,对随机抽取的20家用人单位(含首次参评单位、复审参评单位、重点检查单位)开展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对象采取“双随机”抽取和自愿申报的方式确定,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首次参评的用人单位12家;二是对年度6家评价为A级诚信单位的进行复审;三是对近年评价为C级或劳资纠纷较多的2家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其他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自愿申请参加。
二、评价内容
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2.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3.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4.全面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6.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7.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等。
同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依法将检查内容延伸到其他年度。
三、评价方式及工作步骤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诚信)、B(基本诚信)、C(非诚信)三个等级。本次评价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评和实地审(复)核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自查评分阶段(6月1日-6月30日)。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文件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评分(有下属公司的,应当一并开展自查),并提交所需资料(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于6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
(二)实地审核阶段(7月1日-9月30日)。对照评价办法内容和标准,对各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逐一审查,并随机组织执法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实地审(复)核。
(三)综合认定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依据用人单位自查自评、资料报送、实地审核及问题整改情况,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专项执法检查及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等工作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同时,将初评结果征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信访局、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综合认定,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四)建档公布阶段(11月16日-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将按规定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建立诚信档案,在相关新闻媒体和网站公布;对评定为A级诚信单位的,由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标牌。
(五)评价结果运用。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用人单位树立品牌形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状、和谐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信访局、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加强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自查、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报送相关资料。未按要求时限提供书面审查材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参加本次复审的用人单位,将重新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评价等级结果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在本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整改,未按时整改的,将立案查处,符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将向上级单位汇报,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分类监管。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用人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评为A级诚信单位的,减少日常执法检查频次,在评比表彰活动中开辟“绿色通道”审核直接通过;评为B级基本诚信单位的,适当减少日常执法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在评比表彰活动中进行复审,审核后通过;评为C级非诚信单位的,以及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的用人单位,强化日常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在各项评选表彰活动中审核不予以通过。
联系人: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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