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皇城南路的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家餐饮店未分类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后厨垃圾桶存在菜叶、塑料袋、纸屑、塑料瓶混合收集的现象,且在处置时也未分类投放。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拍照取证,并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反条例内容,要求其带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开发区中队接受处理。
在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耐心地向该餐饮店当事人宣传、解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中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进行科普。《条例》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执法人员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元的罚款。当事人表示对处罚决定无任何异议。他之前对垃圾分类一直不重视,也不是特别了解,以后一定遵守《条例》,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相关阅读《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全省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具有管理责任更加明晰、城乡统筹更加紧密、源头减量更加细化、刚性约束更加严格四大特点,并明确了生活垃圾四大分类,分别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如果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违反此《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来源: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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