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90号)《永康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永教教〔〕12号)及相关收费文件精神,现将审批设立的城区民办学校(小学5所、初中5所)的义务教育段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公示
注: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永康市教育局
年5月31日
来源:永康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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