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Name}
首页
永康特产
永康医院
永康新闻
永康生活
永康房产
永康美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常识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时间是什么?

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三、“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指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主要内容是什么?

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坚决彻底推荐“六清”行动,夺取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同时谋划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巩固和深化专项斗争成果,推动平安中国建设提高到新水平。专项斗争已进入对黑恶势力的清剿阶段、案件清结的决战阶段、行业整治的深化阶段、常治长效的谋划阶段,要坚定决心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坚决打好决胜战。要着眼于常治长效,谋划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六、三书一函是什么?

监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七、一案三查是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八、什么是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九、“一十百千万”行动是什么?

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整治十大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百起大案;缉拿追捕千名逃犯;依法审结万起案件。

十、“十大任务举措”是什么?

①大案要案要打深打透;

②案件诉判要保质加速;

③打财打伞要查缺补课;

④行业整治要分类推进;

⑤举报线索要清仓见底;

⑥特派督导要接续发力;

⑦罪犯改造要同步部署;

⑧法律政策要加快完善;

⑨考核表彰要精心谋划;

⑩长效机制要务实管用。

十一、什么是“六清行动”?

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十二、什么是十大行业突出问题整治?

①乡村治理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②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③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④交通运输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⑤市场流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⑥自然资源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⑦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⑧信息网络突出间题整治;

⑨文化旅游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⑩教育卫生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是什么?

①突出重点地区;

②突出重点行业;

③突出重点领域;

④突出重点打击。

十四、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一十百千万”为行动目标,以“十大任务举措”为工作抓手,既要在深挖根治上件成效,又要在长效常治上下功夫,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全面启动,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中国之治”再创新奇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五、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以“一十百千万”为行动目标,以“十大任务举措”为工作抓手,持续掀起强大攻势,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十六、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征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历时3年,自年1月开始至年底结束。总蓝图为:年治标,年治根,年治本。因此,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三年为期目标专项斗争成果的全面检验之年、是“中国之治”再创佳绩之年、“深挖根治”决战决胜之年,“长效常治”开局起步之年、“行业整治”动真除患之年。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黑涉恶线索摸排重点是什么?

(一)建筑市场方面

1、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言语威胁、谈判协商、阻扰施工等软暴力手段,强包强揽土石方、附属设施等工程,强买强卖、垄断砂、石、水泥、商品砼等建材,强装强卸、强迫他人供货或接受服务。

2、以强制、威胁等手段扣押建造师等各类注册证书并限制相关人员流动。

3、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煽动闹事、封门堵路、断水断电、殴打施工人员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阻扰正常施工。

4、在项目建设中强行收取“底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等,实施敲诈勒索。

5、虚假招投标、恶意竞标、恶意围标串标以及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

6、在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恶意拖欠、随意可口、有组织的暴力讨薪、聚众滋事、以讨要工资为名组织策划群体上访等。

(二)房地产市场方面

1、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胁迫搬迁或者煽动闹事,蛊惑被征收群众,阻挠征收项目依法进行,采取暴力手段“非访”“闹访”等。

2、在房地产中介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在代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凭借房源优势,强制收取明显超过中介服务费的不合理费用,采取暴力手段“非访”“闹访”等。

3、在物业服务中,恶意插手物业管理,以暴力手段强行进驻或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勾结社会闲杂人员,采取非访手段严重滋扰业主或干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改选;非法控制物业小区沙石、铝合金等建材供应,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垄断经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霸占小区公共房间和公共空间,严重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等。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方面

非法中介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等。

(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

1、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等行为。

2、在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等村镇建设中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行为。

(五)城市建设管理方面

1、在城镇燃气方面,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暴力手段非法垄断燃气供应市场以及“黑气贩”“黑窝点”等涉黑涉恶行为。

2、实施有组织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渣土),垄断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中煽动村民闹事,强行承揽、转包、介绍或参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等。

3、在执法过程中煽动闹事,威胁恐吓执法人员,以暴力手段阻碍行政管理执法的行为。

(六)充当“保护伞”方面

1、国家公职人员对行业内黑恶势力包庇、纵容,为强揽工程、垄断经营、违法建设、非法销售瓶装燃气等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2、国家公职人员与“黑待办”“黑中介”内外勾结承揽代办业务非法获利的行为。

3、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承揽工程项目、制定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等。

(七)其他方面的涉黑涉恶问题。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如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是什么?

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一)全国举报方式

举报网站:

转载请注明:http://www.yongkangzx.com/ykyy/2823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