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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功入列省第二批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名单后,近日,永康市正式出台了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我市力争在年实现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中国山水工贸一体型旅游目的地。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将坚持全域化布局、全产业融合、全要素激活、全社会共享,围绕实现旅游景区产品大提升、融合业态大培育、消费市场大拓展、资源要素大保障,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全力打造永康“山水+五金”旅游发展升级版。
到年,实现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县目标;到年,确保列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录,力争实现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目标。
我市将建立与全域旅游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用地政策改革创新,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加强旅游统计改革,构建旅游产业投融资平台。到年,力争全市旅游年收入达到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15%。
方案明确,我市将推进领域发展全域化布局,把全市作为一个大景区谋划打造,整合提升各种旅游资源、精心打造精品旅游线路,推动从单一景区驱动向全城驱动转变,把永康建成一个大花园。同时,通过A级景区创建提升旅游品位,促进景区发展动力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发展方式从粗放投资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产品结构从观光游览单一业态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等多元业态并重转变,管理服务从基本服务向精细化高质量服务转变。此外,我市还将大力创建省A级景区村庄,实现百村景区化。
未来,我市旅游产业将深度融合。旅游发展将充分发挥“旅游+”综合带动功能,尤其是打造“山水+五金”新业态,五年内力争创建1个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区,3个以上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年接待万人次以上工业旅游游客。同时,我市旅游还将推进与文化、影视、农林、水利、运动休闲、健康养生、古村落、科技、教育、环保、国土等融合发展,推动区域资源有机整合,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五金工业旅游
深一度永康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全域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对永康市委‘全面奔小康、永康新腾飞’决策部署的深入贯彻,总抓手就是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局长、市全旅办主任徐广涛介绍,《永康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也于近日正式下发,这两份含“金”量极高的文件,为全力打造永康“山水+五金”旅游发展升级版,实现“中国优秀山水工贸一体型旅游目的地”建成目标,真正做到旅游全域化,提供了强大的政策保障支持。
通览这份0多字的《意见》,永康市将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支持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旅游规划管理服务与产业发展;二是旅游企业和涉旅企业发展旅游产业。其中,永康市每年将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万元,用于全市旅游规划编制、公共配套、招商引资、宣传促销、行业管理与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和对旅游企业的补助奖励等。对旅游企业和涉旅企业,则推出了39条详细的支持意见。《意见》自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亮点一
以创建为抓手以项目为引领
1.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3A、4A、5A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万元。
2.对首次成功创建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含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或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含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或省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15万元。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被评为不同级别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个奖励;同一级别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3.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被市政府列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
4.纳入旅游主管部门项目库,竣工并投入运营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投资报告,对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城、旅游项目规划区内餐饮酒店等项目,不含民宿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格)实际投资万元以上的予以补助,分档计算,实际投资额万元~0万元部分按1%予以补助,0万元~2亿元部分按2%予以补助,2亿元~3亿元部分按3%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亮点二
“旅游+”带动产业融合
5.支持培育工业旅游新业态。给予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旅游设施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6.鼓励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红色旅游景区。该景区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称号,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单位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10%的补助,单个景区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对验收符合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五星、四星级房车旅游服务区标准的房车基地,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亮点三
支持村庄创省A级景区鼓励发展精品民宿
8.支持行政村创建省A级景区村庄。对创建省A级景区的行政村,旅游部门和农办要指导支持其创省A新建项目与利用已有设施改造提升的公共配套建设项目,包含旅游交通(导向系统、慢行系统、停车场等)、基础设施与服务(游客中心、标志标牌、安全警示标志、智慧旅游等)、旅游厕所等,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推进。
9.支持发展民宿。对精品民宿,投资额万元以上,给予项目经营户项目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将农村闲置乡村用房、民房改建,实行“四统一”模式(统一营销、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的普通民宿,以房间数50个(含)以上为基数,给予经营户一次性0.2万元/间补助,有条件的镇(街道、区)可同比进行相应的补助;每个村民宿房间数50间(含)以上、80间(含)以上、间(含)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村集体(企业)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补助。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宿均需事先经旅游、农办等部门同意并验收合格,取得民宿经营户资格,经营一年以上且财务健全。
亮点四盘活旅行社资源拓展永康本土市场10.永康市内旅行社被旅游主管部门新评为全国、省级百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被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永康市外旅行社组团。鼓励市域外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永康市旅游,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永康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年组团量达到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0元;达到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2元;达到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5元。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2.支持永康市内旅行社组团和“地接”。入住永康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年地接量达到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0元;达到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2元;达到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5元;达到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20元。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鼓励市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分公司)并开展“地接”业务,财务健全并产生地方税收可享受本市旅行社“地接”奖励。
13.支持大型旅游团队组团游。对单次组织人以上外地游客来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永康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单次组织0人以上外地游客来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永康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奖励旅游专列,对一次性组织人以上、人以上的旅游专列来永,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永康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分别给予该组团社3万元、4万元的奖励。奖励自驾车队,对一次性组织30辆且人以上、50辆且人以上的自驾车团队来永,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永康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元、00元的奖励。
14.进一步扩大永康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对旅游企业组织境外游客(10人以上旅游团队)来永康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永康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年人次以上的每人次补助元。
15.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在A级景区内设的五金购物休闲体验场所,开展“山水+五金”特色线路游览的,每人次补助10元。
亮点五支持旅游饭店转型提升16.对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万元。首次获评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首次获评银鼎级、金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17.对建立床位个以上,国内排名前10位的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8.对引进全球酒店集团强(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且联营期满3年以上的四星级(含)以上酒店,分别一次性补助万元、50万元。
19.对投入营运的餐饮酒店重新改造装修投入正常经营的,投资额达0万元、0万元、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0.旅游饭店、A级景区等企业工作创新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旅游主管部门肯定,并在全行业推广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亮点六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唱响旅游“好声音”21.设立旅游营销推广专项资金,每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万元,用于旅游宣传推广。
22.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与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参加国际、全国、浙江省旅交会获奖的,分别给予参展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3.鼓励旅游企业自主宣传营销,旅游企业组织营销推广活动或在市域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的,宣传费用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2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对旅游企业参加由旅游部门组织的地市级以上国际、全国、省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标准展位费用50%、最高0元的补助。
25.加强购物市场建设。对新开设或改建装修经营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上旅游购物特色市场(商场),销售额达到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为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首次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6.鼓励举办旅游会议会展、赛事。对旅游企业引进国内、国际高水平赛事和高级别会议会展,参加人数0人以上,展会面积0平方米以上,补助10万元。
27.鼓励举办文化旅游等主题节庆活动。镇(街道、区)、乡村承办的各种旅游主题节庆活动,通过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市政府同意的,每年每次给予3万~5万元补助。
28.国有景区要积极支持参与全域旅游的发展,制订实施门票减免与优惠政策,让利于民、扩大影响,推动消费。鼓励民营景区减免门票。
亮点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管理能力29.支持旅游企业与人才队伍建设。对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的旅游企业,给予同等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在职导游人员提升素质与职业资格水平,对在职人员全国导游证取得初级升中级、中级升高级资格证书的,取得资格证后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0元、元;对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业技能比武奖励的旅游企业在职人员,给予同等奖励。亮点八盘活旅游用地资源拓展旅游发展空间30.旅游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创新旅游产业用地管理机制,推进土地利用差别化管理。每年安排一定量的旅游用地基数指标(省级旅游项目除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重点计划的旅游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
31.对旅游景区中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改变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等,不认定为建设用地。
32.列入“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的,按省国土厅等有关部门联发文件精神执行。根据“点状布局、垂直开发”的生态型建设用地要求,在试点项目区内实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实施点状布局单体开发的建设地块,可以按地块独立供地;实施点状布局整体开发的,可以实行多个单体建筑开发建设地块整体组合供地。试点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可以不纳入供地范围;开发城镇建设用地的道路用地,可以纳入市政道路用地管理实行划拨供地。试点项目区内的建筑,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容积率、密度等要求,建设生态型村镇。试点项目区内旅游景区配套的游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景点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3.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游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景点停车场、旅游厕所等与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4.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闲置富余物产地产,兴办旅游项目,转型发展旅游服务业。
35.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的前提下采取作价入股、土地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
亮点九加强金融支持力度36.加强与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改进授信管理和风险评估方式。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费权质押业务。
37.积极支持旅游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启动景区支付智能化建设,加快对景区商圈的POS、惠农通等消费机具铺设,推进景区电子支付示范区、无障碍刷卡示范区建设。
38.布放加载有金融功能的智能售票机具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的购票支付系统建设,推广旅游电子合同,强化与各类在线旅游服务商(OTA)的合作,积极探索旅游业与农村电商、跨境电商、服务业电商和电商物流跨界融合。力争到年,90%以上的旅游产品及旅游商品实现电子商务化。
亮点十加大规费优惠力度39.对旅游项目建设所涉及各项规费予以减免,旅游项目在建设期间或经营时期的各项规费收取,参照《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8号)相关标准执行。各部门单位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意见》中旅游企业是指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民宿、旅游推荐单位和经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旅游项目单位。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以最高奖项原则兑现。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作者王导综合金华新闻
编辑颜元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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