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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发布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月13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服务自贸区发展保障科创中心建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暨情况通报会",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

十佳案例如下(后附详解):

1、昊华公司擅自使用企业外文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外文名称依法受保护

2、"斗鱼网"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

3、"龙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司法判定

4、"GCIOUTDOOR"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司法审查

5、"银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擅自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6、"凡人修仙传"商标侵权纠纷案——利用他人商标作为网络检索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可构成商标侵权

7、百花公司教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教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8、"背背佳"商标侵权纠纷案——商标侵权纠纷中通用名称抗辩的司法审查

9、假冒《寻龙诀》原著小说诉前禁令案——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处理路径

10、被告人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1

昊华公司擅自使用企业外文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外文名称依法受保护

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开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使用外文企业名称。本案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的立法本意,认定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外文名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将此类外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在出口商品上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容公司)。

被告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华公司)。

原、被告均为农药生产企业。天容公司生产的杀螟丹已通过印度农业部的登记,允许在印度市场销售。印度农业部的登记文件载明,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为"JIANGSUTIANRONGGROUPCO.,LTD"。天容公司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进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所登记的英文企业名称亦为"JIANGSUTIANRONGGROUPCO.,LTD"。昊华公司生产的杀螟丹尚未经过印度农业部的登记。年5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了昊华公司生产的欲出口至印度的杀螟丹16,公斤,该批杀螟丹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为"JiangsuTianrongGroupCompany,Ltd.,China",包装袋上没有其他商标、企业名称等标识。根据上海海关留存的报关资料,在年6月至年1月期间,昊华公司曾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向印度出口杀螟丹共计3,,美元,折合人民币24,,.48元。天容公司的审计报告记载了其年至年期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天容公司诉称:昊华公司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向印度出口农药货值人民币24,,.48元,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8元及律师费50万元。昊华公司辩称: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未经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昊华公司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仅是为了出口,并未使销售对象误认为涉案商品是天容公司生产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与其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且天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英文名称,该英文企业名称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昊华公司在出口印度的杀螟丹上使用了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仿冒的故意,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天容公司的商品,挤占了天容公司的出口市场份额,给天容公司造成损害。昊华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天容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对外贸易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相同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根据天容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可以计算出天容公司生产、销售杀螟丹的营业利润率。法院根据昊华公司出口的杀螟丹的销量及天容公司同类商品的营业利润率,判决昊华公司赔偿天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20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昊华公司主动缴纳了赔偿金。

案号:()浦民三(知)初字第号

合议庭:宫晓艳(审判长)、邵勋(审判员)、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2

"斗鱼网"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电竞游戏风靡全国,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为大众熟悉,随之而来的商业利益更是引人注目。但电竞游戏的法律定位及侵权认定存在诸多难题。本案系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纠纷案,重要意义在于通过依法裁判,认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为互联网领域赛事直播产业的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耀宇公司)。

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

年4月,耀宇公司与DOTA游戏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了由双方合作举办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该赛事享有独家的视频转播权。耀宇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举办了DOTA2亚洲邀请赛,并通过其经营的"火猫TV"网站对该赛事进行了实时的网络直播,播出内容为计算机软件截取的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以及耀宇公司制作的对游戏主播和直播间的摄像画面、解说、字幕、灯光、照明、音效等内容。斗鱼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对涉案赛事进行了实时的视频直播,播出画面来源于涉案游戏的旁观者观战功能,并在视频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了"火猫TV"标识。耀宇公司诉称: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斗鱼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合理开支,元,消除影响。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直播画面来源于涉案DOTA2游戏客户端对外公开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而非耀宇公司播放视频,故耀宇公司指控其侵害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电子竞技网络游戏进入市场领域后具有商品属性,耀宇公司经游戏运营商授权,取得了涉案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涉案转播权承载着耀宇公司可以由此获得的商誉、经济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原、被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斗鱼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其行为侵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斗鱼公司在视频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耀宇公司的品牌标识,易使网络用户产生斗鱼公司与涉案赛事、与耀宇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等错误认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遂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消除影响。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浦民三(知)初字第号

合议庭:许根华(审判长)、邵勋(审判员)、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3

"龙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司法判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案件。原告的"龙凤"品牌速冻食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判决在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依法查明被告销售自产产品和代销案外人品牌产品的情况,综合考量涉案标识对被告营利的贡献度等因素,在严格保护的同时注重比例协调,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不仅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还致信法院表示服从判决,并感谢法院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原告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国福龙凤公司)。

被告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龙凤公司)。

被告上海亿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亿阳公司)。

国福龙凤公司于年10月21日在第30类的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号"龍鳳"商标。原告使用在汤圆等商品上的"龙凤"品牌曾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龙凤牌饺子、汤圆"曾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宁波龙凤公司于年成立,于年更名为现企业名称。被告宁波龙凤公司在金汤圆系列商品的包装袋上标注"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时,以较大的字号标注"宁波龙凤"字样,而以小得多的字号标注"食品有限公司"字样,且"宁波龙凤"字样的颜色也比"食品有限公司"更加醒目。被告宁波龙凤公司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如"宁波龙凤水果汤圆"、"宁波龙凤汤圆"、"龙凤香糯小圆子"。被告宁波龙凤公司用于报税的账簿显示,在年至年期间,其不含税销售收入约为万元,绝大部分收入为代销案外人品牌商品的销售收入。被告宁波龙凤公司承认,上述账簿与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有出入,企业存在部分收支未入账的情况。被告亿阳公司同时销售原、被告产品。国福龙凤公司认为,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龙凤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商品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宁波龙凤"字号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宁波龙凤公司在金汤圆上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宁波龙凤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宁波龙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万元,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龙凤公司在商品包装袋上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标注"宁波龙凤"字样,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宁波龙凤公司在汤圆等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亦构成商标侵权。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为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被告的汤圆包装袋虽然使用了相似的金黄色,也使用了一些相同的元素,但两者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双方商品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宁波龙凤公司的账簿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宁波龙凤公司的经营规模、涉案标识的知名度、宁波龙凤公司主要销售收入来源于代销案外人产品的收入、涉案标识对宁波龙凤公司营利的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判决:宁波龙凤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龙凤"字样;亿阳公司停止销售宁波龙凤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宁波龙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及合理费用,元,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宁波龙凤公司不仅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内容,还致信法院表示服从判决,感谢法院在客观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了公平公正的判决,表示官司输的心服口服。

案号:()沪民初号

合议庭:宫晓艳(审判长)、邵勋(审判员)、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4

"GCIOUTDOOR"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

——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司法审查

涉外定牌加工作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其涉及的商标侵权法律问题已然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热议不断的话题。本案原告在与委托方的合作中止后,将涉案标识抢注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依据委托方合法授权承接定牌加工业务,产品全部出口目的国,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还对原告伪造合同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原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合公司)。

被告平湖市华杨旅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杨公司)。

案外人GRACECONCEPTS,INC.系美国公司(下称GCI公司)。GCI公司自2年起即开始使用"GCIOUTDOOR"的文字标识,年起使用含有上述文字的三角形图形标识。年下半年至年4月,GCI公司向国合公司发出订单,委托国合公司加工贴有"GCIOUTDOOR"标识的户外椅。年4月后,因国合公司与GCI公司产生矛盾,双方合作结束。年4月26日,国合公司在第20类商品家具、扶手椅上申请注册了第号""商标。年6月4日,GCI公司向华杨公司下单,委托华杨公司加工户外椅,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所有生产产品仅限于出口并贴上GCI公司的美国商标"GCIOUTDOOR"。年8月27日,华杨公司申报出口美国标有"GCIOUTDOOR"标识的户外椅,被上海海关查扣。上海海关不能认定该批椅子是否侵权。国合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元。为证明其在2年时即已使用"GCIOUTDOOR及图"的标识,国合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该合同载明签约日期为2年6月6日,需方为"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公章。但国合公司的企业名称直至年2月28日时才由原中国宁波国际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而来。国合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合同显系伪造。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GCI公司自2年起使用涉案标识,其在美国已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国合公司自年起接受GCI公司订单,为其加工产品并出口。国合公司在双方合作中止后将涉案标识抢注为商标,违反了诚信原则。华杨公司依据美国GCI公司合法授权,承接定牌加工业务,在其生产的户外椅上使用含有"GCIOUTDOOR"字样的图文商标,并全部销往美国的行为不构成对国合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国合公司指控华杨公司侵害商标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原告伪造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就此作出了罚款决定,决定书送达后,国合公司自动履行了罚款义务。

案号:()沪民初号

合议庭:杜灵燕(审判长)、张毅(审判员)、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5

"银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银联"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承载的商誉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山寨银联"不仅令消费者和商户蒙受经济损失,也让银联的品牌形象大打折扣。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山寨银联"的行为,致力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维护金融秩序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案件审结后,法院还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集中清理涉嫌违法字号,加强审核预防侵权行为。

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联公司)。

被告银联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下称银联淮安公司)。

银联公司于年-年间将""、""和""三个标识分别注册于第36类和第9类"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共计六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中,在第36类信用卡服务上注册的"银联"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也曾在判决中认定"银联"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银联淮安公司成立于年,使用"银联"作为字号,同年就"

"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在相关监管部门经银联公司投诉找其谈话后,又于年就该标识在第9类商品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银联淮安公司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的POS机、刷卡器商品、包装、说明书等处使用""、""、"银联快付"、"银联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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