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苏民初号
李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唐小萍与被告李文龙、南京泽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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