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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永康某门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年5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永康市花街镇双溪村一栋建筑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某门业有限公司在此私设危险化学品仓库,违规存放油漆、稀释剂,现场共有紫金园和彩艺两种品牌油漆、稀释剂桶(每桶约15公斤)。

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该门业有限公司被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小贴士

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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