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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资讯下月起,城区营业房交税有新标

从8月1日起,我市城区营业房分15个等级征收个人出租房产税,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标准从40元~元不等。

永康日报记者帮你解读相关管理办法,希望这些资讯对你有用。

A.先城区后乡镇分三步走

针对个人出租房产的区域和用途,我市分三个阶段推进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第一阶段对城区三环线以内(国道、溪心路、西塔路沿线两侧及其围成的区域)和高镇、溪心区块出租用于营业的房产实行征收;第二阶段对全市出租用于营业的房产实行征收;第三阶段再逐步将全市个人出租住房纳入征收管理。

B.三环线以内和高镇、溪心区出租房路段划分为15个等级

记者从《办法》上获悉,根据不同的路段店面租金不同,市区三环线以内和高镇、溪心区块出租房路段划分为15个等级标准,每个等级都核定了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标准,从40元~元不等。

“《市区出租房产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是我们委托中介机构用时3个多月,对典型路段进行调查摸底,再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认证而得出的。在此基础上,针对今年出租房价格有所下降的实际情况,我们又请房产评估机构予以补充完善,最终以评估出的城区各路段时下租金价格的40%,确定为最低计税租金标准。”市地税局副局长邵吉新说。

《办法》规定,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税务机关按实际租金收入乘以综合税费征收率计算征收有关税费。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地方税费。月租金收入低于元(不包含)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市区房屋租赁市场的情况,为合理税收负担,方便计算,我市地税部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确定了4%-19.8%的综合征收率,对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税费采取按租金收入乘以综合税费征收率计算征收的办法。

但是如果出现下列之一情形的,税务部门将按“市区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核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低计税租金。即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房产所有权人将自有房产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另外,自有房屋用于自己经营的,征收房产税,在房屋使用次月起缴纳,按年征收,年应征房产税税款=房产原值×70%×1.2%。

C.10月1日前缴纳可享受减免优惠

据悉,对于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在年9月30日前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契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填报《永康市个人出租房产基本情况登记表》并交清税费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减免后的税收负担不高于去年。年10月1日后缴纳的,不再享受减免优惠,核定征收最低租金计税标准1-7月按原标准、8-12月按新标准执行。

为让记者明白具体计算方法,地税局工作人员算了笔账,如王某将位于南苑路(丽州桥—医院)一楼的营业房1间(建筑面积共30平方米)出租用于经营的,地税机关核定王某年应缴纳的税费为(年1-7月最低计税租金标准年每平方米元,8月后适用新计税标准年每平方米元):1---7月:×30×12.1%×7/12=.6元,8---12月:×30×12.1%×5/12=.88元,合计缴纳税费:.48元。

如王某在年9月30日前主动上门缴纳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享受.88元的优惠。在年10月1日后缴纳的,不再享受减免优惠。

D.哪些人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纳税人?

记者从《办法》上获悉,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亲属除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房产出租人或转租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地税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其房产税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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