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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养犬还抗拒执法,立案处罚永康市

近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道路秩序环境“综合查一次”检查中发现一起不文明养犬行为,执法过程中遭到当事人抗拒执法,现拟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9月7日上午,执法队员在广场路49号巡查时发现一只未束犬链牵领的犬只,执法队员依法对该犬只进行收容。

收容过程中,犬只主人施**情绪激动,多次推搡执法队员,企图抢回犬只,阻碍执法队员正常执法。

面对当事人的抗拒执法,执法队员坚持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耐心劝导,普及法律法规。

事后,当事人前往市综合执法局处理案件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向执法队员道歉。

当事人施**携犬外出未束犬链牵领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市综合执法局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态度表现,拟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项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回收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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