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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3人酒驾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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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平交警

查处违法不放松原平交警在行动

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增强交通违法整治效果,原平交警在城市道路、干线公路、农村道路等重点区域布置警力,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采取流动执法与定点值守相结合、统一行动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等方式,形成高压态势,持续严查酒驾、醉驾、无证等重点违法行为。

案例一:

7月23日21时许,三中队民警在崞红线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晋EYQ**1的白色小型越野车驾驶人双眼通红,车内有轻微的酒味。民警对驾驶人询问是否饮酒?驾驶人宋某某解释是酒撒到了衣服上,他并没有饮酒。在他解释的过程中,民警发现他的眼神不敢与民警对视。民警随即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检测驾驶人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每百毫升为49mg/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事实面前,宋某某承认自己是中午喝了酒,以为过了好几个小时了,测不出酒精含量了,就心存侥幸地开车上路了。

最终,宋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三中队民警依法处以罚款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并对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二:

8月1日,原平市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在永康南路设卡进行路检路查时,驾驶人冀某某酒后驾驶晋HJ***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冀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7.5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随后,六中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民警依法对其驾驶人冀某某处以罚款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8月2日,原平市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永康北路设卡进行路检路查时,驾驶人范某某酒后驾驶晋HJ***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永康北路十字路口时被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范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0.8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随后,一中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民警依法对其驾驶人范某某处以罚款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原平交警提示:饮酒后驾驶车辆,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判断能力、操作能力、视觉能力和反应能力等较平时大大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操控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及他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交通法规的严重亵渎,请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交通陋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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