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永康市财政局(地税)了解到,近日,该局依法对永康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经查,该房产经纪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正常经营,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一直未设置任何账簿,日常申报均为零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设置账簿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且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稽查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作出了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对该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了补税、加收滞纳金。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金华新闻网
领导说了!你点一个
小编的工资就涨
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