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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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没有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经纪人或者2名经纪人协理签名,我市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服务行为违法,被处以1.2万元的罚款。房产经纪机构因服务行为违法而被罚款的,在我市尚属首例。年1月,市区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为城区西城街道一处房产买卖提供经纪服务时,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只签署了买卖当事人的名字,加盖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但是,该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该行为在今年3月被举报后,经市住房保障中心调查后移交市城建监察大队处理。市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确认违法。
日前,市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向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对其处以1.2万元的罚款,并要求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市的二手房市场活跃,但因为某些房产中介行为不规范,服务水平良莠不齐,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市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朱军民说,接下来将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整治房产中介服务行业乱象,规范房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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