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公司的漏洞,短短3年时间,就拿了余万元好处费。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企业管理人员向合作商索取好处费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我没有威胁他们,也没有向他们要钱,是他们给我的。”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如此为自己辩解。
面对朱某某的辩解,公诉机关出具了一系列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朱某某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朱某某年进入永康某企业工作,因为踏实肯干,被提拔为企业的煤气站站长。随着职位的升迁,朱某某看到了公司管理存在的漏洞:因公司的监察体系不够完善,作为煤气站站长,朱某某可以随意调整燃气表。于是,朱某某动起了歪脑筋,何不借此找合作商要点好处费?
自年开始,朱某某就陆续向合作商要好处费。为了达到目的,朱某某对合作商声称,如果不给他好处费,供应的煤气就会不达标。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合作商只能妥协。朱某某初尝甜头,便如法炮制。他以提高煤炭产气量、焦油质量为要挟,向其他合作商索贿。直至年7月,朱某某向合作商索贿的行为才被公司发现。此时,朱某某已索取好处费高达余万元。
最终,永康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一、朱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二、朱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涉案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来源:金报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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