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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永

年第期(总期)

永影办〔〕12号

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康市财政局

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影视文化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发[]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

(一)我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从事影视文化传媒类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招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二条专项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社会投资奖励

1.对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价格),达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档计算,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在固定资产投入前期需向市影视办备案,申报前需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2.对市外引进从业人员达8人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从进驻永康开展影视制作经营之年起,给予3年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最高补助每年不超过5万元。(申报需提供证明8人从业人员在公司工作的证明。)

3.对总部设在永康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经备案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证明贷款用于影视文化产业的相关材料。)

4.对经批准参加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影视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参展前需向市影视办报备,经批准后参加才可享受展会补助。)

5.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二)企业发展奖励

1.影视文化企业,从注册之年起可享受财政奖励10年,前3年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给予奖励;后7年规上企业按90%给予奖励,其它按75%给予奖励。半年一奖,先缴后奖。(申报企业需提供相关销售发票和纳税证明。)

2.鼓励影视文化企业拓展延伸服务。对影视文化企业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给予仓储成本补助。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40%,给予3年资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企业需提供租赁的合同及相关发票、企业仓储照片及缴款凭证。)

3.鼓励影视版权交易。影视版权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并有影视形象衍生品等具体项目落户永康市的,对作为版权授权方的永康市影视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个版权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积极鼓励企业上市,具体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永政办发〔〕99号)执行,符合条件企业上报市金融办。

(三)优秀影视作品奖励

对在永康申报立项的影视企业作品,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有固定办公场所、主创团队在永康或拍摄的影视作品以永康元素为主的,且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其中永康元素是指反映永康题材的影视作品或者影视作品创作主要拍摄地在永康,作品对拍摄地有署名。)

1.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永康影视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央视一套和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奖励8万元和6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奖励4万元和2万元;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奖励3万元,每项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

3.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首播且票房分账收入在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奖励20万元。如委托第三方发行的以出品方实际收入为计算奖励的依据,以下同。

4.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

5.对创作反映永康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如上)播出的另外给予创作企业20万元奖励。

(四)创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出口奖励

1.支持将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自然山景、古村落等改造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2.鼓励影视产品“走出去”。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企业,经商务部门进行企业认定备案后,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影视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招商引资奖励

1.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影视文化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各种专项资金,促进影视文化企业发展。

2.每招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业销售额达到万元以上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每家2万元的招商奖励。每招进一家注册资金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业销售额达到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每家3万元的招商奖励。(申报企业需在引进企业进入之时向影视办备案,申报时要提供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票凭证。)

第三条重大影视文化产业项目根据情况报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条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市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五条申请奖补资金时间及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财政贡献奖励的企业,在半年度末次月30日之前向影视办申报;申请其他奖补的企业,在年度末次月30日之前向影视办申报。奖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影视办、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政策予以兑现。

(二)申报财政专项奖励所需材料:

1.所有申请奖励的企业均需提供材料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入库期纳税证明

4

利润表

5

相关发票(示范基地、重点企业除外)

6

付款凭证(示范基地、重点企业除外)

2.不同奖励项目另外还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财政贡献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1

相关影视销售发票复印件

2

入库期纳税证明

3

发票清单

4

开具广告制作类发票的,需提供相关合同证明,非视频影像类广告不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1

备案表

2

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3)场地租金补助:

序号

材料名称

1

房屋租赁合同

2

在职员工工资清单或社保证明

(4)贷款贴息:

序号

材料名称

1

用于影视有相关证明

2

银行贷款合同

3

放贷凭证

4

利息清单、

(5)展会补助

序号

材料名称

1

展会邀请函或展会合同

2

参展照片(参展证、公司展馆内参展实景)

(6)仓储成本补助

序号

材料名称

1

从事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证明

2

仓储租赁合同

(7)版权交易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1

交易合同

(8)优秀影视作品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1

申报立项表

2

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的相关证明

3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或在永康拍摄证明

4

相关获奖证书

(9)首播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

影视节目播映许可合同书

3

首播及黄金时段播出相关证明

(10)电影作品院线首播且票房及电影频道播出奖励、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奖励、创作企业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1

电影公映许可证

2

影视节目播映许可合同书

3

首播相关证明

4

分账收入证明

5

如委托第三方发行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及出品方按实际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11)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的:

序号

材料名称

1

相关证明文件

(12)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1

相关认定证明

(13)招商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1

被招商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室需提供工商在册证明)

2

一般纳税人证明

3

营业销售额证明

除以上资料外,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为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的,由申报企业补充完整。

第六条资料审核程序

1.影视办负责组织奖励申请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审核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项目的真实性核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核;2.由影视办统一到统计局确认规上企业情况,并到税务局开具申请奖励的企业无稽查立案、无税收违法的相关证明;3.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料合规性、程序性审查;4.审核结束后在永康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5.公示结束后由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

第七条资金补助的方式

奖补资金由财政按照预算安排拨付资金,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税务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奖励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不予奖补

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3.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附件一: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财政贡献奖励)

附件二: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二)(其他奖补)

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康市财政局

抄送:市府办、市委宣传部

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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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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