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人行道、施工围栏不规范、建筑垃圾乱堆放等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秩序,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化监管,对违规占道装修行为当场叫停并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一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地址
金胜路号
现场
当事人为装修门
头,自行在店铺
门口搭建脚手架,
并私自设置围挡。
经查,当事人高先生未办理相关占道审批手续,属于违规占用城市道路行为。执法队员当场叫停占道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清理现场并按规定提交占道审批。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条速递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及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占用城市道路案
地址
金胜路号
现场
当事人搭建脚手
架占道施工。
经查,当事人吴先生前期已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获得临时占道15天的施工作业许可。但到期后装修未完工,当事人继续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城市道路,属于违规行为。结合当事人的整改情况,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00)的行政处罚。
法条速递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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